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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职业教育社章程

  (2004年12月22日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中华职业教育社由黄炎培联合社会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人于1917年5月6日在上海创立。以倡导、研究和推行职业教育,改革脱离生产劳动、脱离社会生活的传统教育为职志。提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数十年来,为推进职业教育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对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断作出贡献,在我国近现代教育史上写下光辉的一页。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华,发生“九?一八”事变,本社活动转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推进教育事业的同时,投入抗日民主运动。1931年12月创刊《救国通讯》;1941年参与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5年又与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共同发起成立民主建国会。在历史发展中,本社逐渐成为既力于职业教育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职业教育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出发,认真开展职业教育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加强职业教育办学实践,注重在民办职业教育领域发挥作用,倡导并实施温暖工程,广泛联系港澳台和海外职业教育界人士,为推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本社将进一步发扬“团结、切实、坚韧、勤俭”的优良传统,保持特色,发挥优势,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为中华职业教育社。英译名为: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China (缩写:NAVEC)。

  第二条 本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组成的职业教育团体。

  第三条 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本社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联系海内外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和团体,为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团结联系有关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教育的调查、研究与实验,探索我国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并就有关问题向党和政府提出建议;

  二、宣传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引导社员积极参与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三、推进社办事业、企业的发展;协助政府,发挥教育中介组织的相关作用;

  四、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和黄炎培教育思想研究;

  五、为社员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关心、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办职业教育界人士的联系,了解并反映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民间友好往来;

  八、开展与国外有关教育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教育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友好合作。

  第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本社有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

  一、从事或热心职业教育事业以及与本社有工作关系、历史关系的人士,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为个人社员。

  二、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的事业、企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实行入社自愿的原则。申请入社,须填写入社申请表。个人入社须由社员二人介绍,经社的省辖市级以上(含省辖市级)组织批准;团体社员经社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批准。

  第八条 社员有下列权利;

  一、 在社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对社领导机构和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 享受本社提供的有关服务和社办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社的章程,执行社的决议和决定;

  二、 为职业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三、 支持社的事业和活动;

  四、 交纳社费.

  第十条、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退社应书面报告批准其入社的组织,并由所在组织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准入 社的相应组织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社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社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各级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在它闭会期间,在全国,是它所产生的理事会;在地方,是它所产生的社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和各级地方社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经过充会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时,可以由上级组织指定。全国组织和省级组织在必要时可对所属组织领导成员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应积极物色、培养、选拔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骨干,建立后备干部队伍。

  发展社员要巩固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质量,积极稳步发展。注意吸收在职业教育界有一定代表性、比较年轻的人士和从事职业教育的单位、团体以及有志于推行职业教育的企业入社。特别注意吸收民办职业教育界人士和有关团体入社。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期间,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社的重大事项;

  三、 修改社的章程;

  四、 选举理事;

  五、 其他应当由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行使的职 权。

  第十八条 社的理事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它的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决议,领导全社工作,对外代表本社。它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社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 会;

  四、 决定总干事任免;

  五、 增选理事;

  六、 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七、 讨论并决定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同在理事 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它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听取和审查总干事的工作报告;

  三、 讨论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 按程序审查批准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新建地方 组织;

  五、 决定副总干事、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省级组织负责人的任免。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副 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委托副理事长完成特定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总干事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综理社的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社有重点有步骤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县以上地区(含县)设立地方组织。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省级和省辖市级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县级须报省级组织批准。

  地方组织的名称为在“中华职业教育社“之前冠以其行政区域的名称,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以上的地区(含县)。

  未设地方组织的地区,有条件的按程序可经上一级社批准,设工作委员会,作为上一级社的派出机构,指导这一地区社的工作。

  未设地方组织的地区,社员可编为社员小组、联合社员小组,受上级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以上地区(含县)的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理事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社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社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社务委员会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务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社务工作,对外代表本地区社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以上地区(含县)的社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社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需要时,可设秘书长),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举,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上一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组织根据需要可设专门委员会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社的基层组织是社员小组。社员在三人以上即可成立社员小组。由社员推举组长、副组长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必要时亦可由上一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三条 社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 传达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 结合实际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

  三、 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 要求;

  四、 吸收社员,收缴社费,传递社的内部刊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社以“双手万能、手脑并用“的图案为 社徽。

  第三十五条 本社全国组织设在北京,其日常工作机构称为总社。

  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经费来源是所办企事业收入、社费、政府补贴和接受捐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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